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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共咸寧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委)政務服務事項清單(2023年版)
來源:
政策法規科
發布時間:
2023-07-17
| 序號 | 市級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實施機關 | 設立依據 | 受理條件 | 所需資料 |
| 1 | 市委統戰部(市僑辦)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級僑務部門(由縣級僑務部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 | (一)已在國內連續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6個月內累計住滿90天。(二)有合法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穩定住所。(三)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2年,2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四)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 | 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4.我駐外使領館對華僑在國外居留憑證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5.居留憑證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復印件;6.申請人在其擬定居地的本人或直系親屬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7.申請人在國內的經濟收入或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8.兩寸正面免冠近照;9.出入境記錄原件;10.原戶籍被注銷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可為《常住人口登記》)或原戶籍注銷地;11.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12.擬定居在農村的,應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 |
| 2 | 市委統戰部(市僑辦) | 歸僑、僑眷身份認定 | 行政確認 | 市級、縣級僑務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10號 | (一)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二)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住不少于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均視為華僑。(注:出國留學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均不視為華僑)。 (三)“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四)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2. 國內合法公證機關出具的與國外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或其它可證明其親屬關系的合法證明文件;3.居留憑證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復印件;4.我駐外使領館對華僑在國外居留憑證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出入境記錄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5.居住證明。 |
| 3 | 市委統戰部(市僑辦) | 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身份確認 | 行政確認 | 市級、縣級僑務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10號 | 符合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身份 | 1. “三僑生”身份審核表;2.招生政策加分考生記錄表;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4.居留憑證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復印件;5我駐外使領館對華僑在國外居留憑證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6. 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7.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8.《歸僑證》原件及復印件;9.出入境記錄原件。 |
| 4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育培訓活動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級民族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一)有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傳統和正確的教育培訓宗旨,有培訓計劃;(二)有固定的能夠滿足教育培訓要求的場地;(三)有合格的授課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五)培訓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教規教義;(六)培訓對象符合有關規定。 | 1.申請書;2.授課人員的簡歷、學歷證書;3.教育培訓大綱、課程設置情況和所用教材、講義;4.經費主要來源說明以及證明文件;5.教育培訓場地等基礎設施和設備情況說明;6.管理組織成員和主要負責人情況,以及規章制度。 |
| 5 | 市民宗委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行政許可 | 省民宗委(由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初審);市級民族宗教部門(由縣級民族宗教部門初審) | 《宗教事務條例》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 1.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2.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3.居民戶口簿(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5.必要的資金證明;6.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工期安排、資金概算、資金來源等內容)及規劃圖紙;7.居民戶口簿(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8.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9.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以及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 6 | 市民宗委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行政許可 | 省民宗委(由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初審);市級民族宗教部門(由縣級民族宗教部門初審);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 1.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2.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3.居民戶口簿(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5.必要的資金證明;6.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工期安排、資金概算、資金來源等內容)及規劃圖紙;7.居民戶口簿(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8.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9.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以及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 7 | 市民宗委 | 大型宗教活動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級民族宗教部門會同公安機關 | 《宗教事務條例》?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 申請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二)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三)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并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四)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責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內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七)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 1.申請書;2.安全工作方案;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4.責任人對申請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符合條件中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5.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需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6.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 |
| 8 | 市民宗委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行政許可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一)捐贈不附帶條件,例如提出參加特定類型活動、采取具體的行動;(二)捐贈用于與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 | 1.申請書;2.捐贈組織或者個人的信息材料;3.捐贈使用計劃; |
| 9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職人員跨省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 | 行政備案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 (一)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齊全;(二)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備案申請(宗教教職人員擬任宗教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申請,應自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之日起10日內提出)。 | 1.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2.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擬任職人員);3. 居民戶口簿(擬任職人員);4.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5.擬任職人員的宗教教職人員證書(若擬任職人員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職的,還須提交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注銷備案證明)。 |
| 10 | 市民宗委 | 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備案 | 行政備案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 (一)有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傳統和正確的教育培訓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夠滿足教育培訓要求的場地; (三)有合格的授課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組織和負責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1. 申請書;2.安全工作方案;3.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說明。 |
| 11 | 市民宗委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研討會、講壇、論壇等備案 | 行政備案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研討會、講壇、論壇等,應當符合本宗教的宗旨或者章程規定的范圍。 | 1. 申請書;2.安全工作方案;3.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說明。 |
| 12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職人員擬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 | 行政備案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 《宗教事務條例》???????????????????????????????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 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資格,具有較高的宗教修養,愛國守法,其健康狀況、年齡等能夠勝任職責要求。 | 1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2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3擬離任人員離任財務審查情況的報告 |
| 13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職人員兼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 | 行政備案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 《宗教事務條例》???????????????????????????????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 1、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齊全; 2、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備案申請(宗教教職人員擬任宗教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申請,應自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之日起10日內提出)。 | 1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擬任職人員) 3居民戶口簿(擬任職人員) 4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5擬任職人員的宗教教職人員證書 |
| 14 | 市民宗委 | 民族成份變更 | 行政確認 | 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或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請變更一次。 | 1.湖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公民本人);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父親);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母親);5.居民戶口簿(公民本人);6.居民戶口簿(父親);7.居民戶口簿(母親);8.居民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能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9.父母的關系或撫養證明(18周歲以下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提供)。 |
| 15 | 市民宗委 | 民貿、民品企業申報的認定 | 其他行政權力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國家民委關于實施進一步規范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認定及相關工作的意見》民委發〔2016〕66號? ?????????? 《國家民委 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確定并報送十三五期間全國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的通知》民委發〔2018〕49號 | 符合《國家民委關于實施進一步規范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認定及相關工作的意見》(民委發〔2016〕66號)文件要求 符合《國家民委 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確定并報送十三五期間全國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的通知》(民委發〔2018〕49號)文件要求 | 1.企業申請報告;2.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基礎檔案;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4.企業征信業務經營備案證;5.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6. 企業上一年度銷售產品分類清單;7.經銷商品展示室(陳列室、展示柜)照片;8. 2019會計年度企業第三方審計報告;9.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基礎檔案;9. 2019年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銷售情況專項表;10.申報企業承諾函;11.“清真食品”生產(經營)類企業備案文書。 |
| 16 | 市民宗委 | 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咨詢 | 公共服務 | 省民宗委;市級、縣級民族宗教部門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號?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第686號令???????????????????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 | 申請人對《宗教事務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條例》《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提出疑問,如民族成份如何變更、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流程; | 1.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咨詢申請。 |



